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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肝病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发布:2018-03-26 | 来源:太阳集团 | 浏览:23918

    第一条 福建省肝病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福建太阳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集团”)聘任,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医药相关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将涵盖药学、药物化学、药剂学、天然药物化学、临床医学、药理学、质量管理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9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太阳集团聘任,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原则上,太阳集团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两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平其能]

    (8)严格保密重点实验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至少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室务委员会报请太阳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室务委员会可报请太阳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室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推荐工作。

                                                                                                                              福建省肝病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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