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肝病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与圆满完成,并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等,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 本重点实验室是在福建省科技厅直接领导下,依托于福建太阳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集团”)成立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肝病药物及其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已上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及乙肝仿制药的研发、乙肝适应症新药、丙肝适应症新药、脂肪肝适应症新药、肝癌适应症新药、肝纤维化适应症新药等的研发以及转化医学、细胞治疗、基因组学等前沿发展方向的研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实验室主任任期为五年,可连续聘任。实验室主任接受福建太阳集团药业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审查和建议,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参加起草、审查建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各研究室及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并监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各研究室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科研开发工作等。
第六条 副主任中设一名执行主任,必要时可由执行主任代理实验室主任行使职权,负责实验室的整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的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室务会”),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秘书、各研究室主任、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凡属重点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室务会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室务会可召开扩大会议。正常情况下室务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年内保证至少十次。室务会会议由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并存档。如果有关内容不宜公开,重点实验室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本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研究开放课题等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九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两次无故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设置重点实验室秘书处,其职责包括:
(1)负责重点实验室相关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及各类行政文档的汇总、编写和上报;
(2)负责科研成果的汇总、各项指标统计、资料等归档管理;
(3)协助组织学术交流、开展科研立项、编写重点实验室各项汇报材料、年度工作报告等。
(4)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各项条件保障和联系协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福建太阳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肝病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